灵武市综合执法局:
你单位《关于办理灵武市建筑垃圾资源化利用填埋场及生态修复项目用地手续的函》收悉。经研究,同意你单位临时使用东塔镇境内国道307北侧、福灵园汉民公墓东侧2.5633公顷(38.45亩),全部为国有工矿用地,用于灵武市建筑垃圾资源化利用填埋场及生态修复使用,使用期限2年(截止日期2027年7月15日)。
使用期间不得建设永久性建筑物,不得改变土地用途和位置,不得转让、出租、抵押,不得擅自扩大临时用地范围、增加开发强度,不得污染土地。使用期限届满,应当按照复垦方案实施复垦,恢复土地可利用状态,无偿退还土地。如工程未完结需继续使用,请按《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有关规定办理续期手续。如遇到自治区、灵武市重点建设项目占用该宗土地,你单位必须无条件退还土地并无偿拆除地上附着物及建筑物。
此复。
??????????******资源局
??????????????????????????????????????????????????????2025年7月16日
附件下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