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由家
地址:定州市西城区兴定西路与西关北街交叉口西南100米
联系方式:******
贵公司以顺丰快递方式送达的关于******学院(黄姚校区)办学设施设备采购项目(非集中采购部分)——实训设备采购(分标1)(项目编号:HZZC2025-G1-990032-GDZC )”的质疑函,我公司已于2025年4月15日收悉,针对贵公司提出的质疑事项,我公司高度重视,同时将质疑函报送采购人。现受采购人委托,现就贵单位质疑问题进行答复,具体情况如下:
质疑事项******有限公司”(详见附件一);经“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有限公司”不存在(详见附件二);具体质疑事项见质疑函。
质疑事项1答复:经调查核实,无法搜索查询到******有限公司相关资料,质疑事项1成立。
质疑事项2:中标单位在《中小企业声明函》中声明产品******************有限公司自2021年******有限责任公司控股股东为大企业的情形,不符合本项目专门面向中小企业采购政
策;具体质疑事项见质疑函。
质疑事项2答复:经调查核实,质疑事项2成立。
质疑事项3:中标单位在《中小企业声明函》中声明产品******有限公司”(详见附件一);经“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有限公司”已于2011年05月26日进行吊销、除名状态(详见附件四);具体质疑事项见质疑函。
质疑事项3答复:经调查核实,******有限公司目前已注销,质疑事项3成立。
质疑事项4:中标单位在《中小企业声明函》中声明产品************************有限公司”******有限公司”控股股东为大企业的情形,不符合本项目专门面向中小企业采购政策;具体质疑事项见质疑函。
质疑事项4答复:经调查核实,质疑事项4成立。
处理情况:
综上所述,质疑事项1、2、3、4质疑成立。作出如下处理:
根据《政府采购质疑和投诉办法》(财政部令第94号)第三十二条“第三十二条 投诉人对采购过程或者采购结果提起的投诉事项,财政部门经查证属实的,应当认定投诉事项成立。经认定成立的投诉事项不影响采购结果的,继续开展采购活动;影响或者可能影响采购结果的,财政部门按照下列情况处理:
(一)未确定中标或者成交供应商的,责令重新开展采购活动。
(二)已确定中标或者成交供应商但尚未签订政府采购合同的,认定中标或者成交结果无效。合格供应商符合法定数量时,可以从合格的中标或者成交候选人中另行确定中标或者成交供应商的,应当要求采购人依法另行确定中标、成交供应商;否则责令重新开展采购活动。
(三)政府采购合同已经签订但尚未履行的,撤销合同。合格供应商符合法定数量时,可以从合格的中标或者成交候选人中另行确定中标或者成交供应商的,应当要求采购人依法另行确定中标、成交供应商;否则责令重新开展采购活动。”的规定,本项目原中标人******有限公司取消其中标资格,已签订的政府采购合同撤销。本分标拟重新组织采购活动
质疑人如对本次答复不满意的,可以在答复期满后十五个工作日内向同级政府采购监督管理部门投诉。感谢质疑人对政府采购工作的关心与支持。
2025年 4 月21日
附件:分标1-质疑函.pdf