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政府采购信息发布管理办法》(财政部令第101号)相关规定,现将本机关对 ******有限公司 作出的行政处罚决定公告如下
一、项目编号:ZJSFDC-SZ2024N58
二、项目名称:嵊州市崇仁镇2024年-2025年度枯死松树清理项目(第三次)
三、采购日期:2025年12月16日
四、相关当事人
1、当 事 人:******有限公司
2、地 址:******街道兴旺街281号5幢(西边)6楼
五、基本情况
******街道兴旺街281号5幢(西边)6楼实施了未按规定对开标、评标活动进行全程录音录像的行为,涉嫌违反《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第三十九条第二款的规定,于2025年4月28日立案调查。
******有限公司作为嵊州市崇仁镇2024年-2025年度枯死松树清理项目(第三次)(项目编号: ZJSFDC?SZ2024N58)的政府采购代理机构在项目开标评标阶段未全程录音录像, 属于“未按规定对开标、评标活动进行全程录音录像的”的情形,涉嫌触犯了《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第七十八条第五项之规定。
******有限公司提供的嵊州市崇仁镇2024年-******有限公司代理嵊州市崇仁镇2024年-2025年度枯死松树清理项目(第三次)经办人钱雅飞的调查询问笔录;嵊州市崇仁镇2024年-2025年度枯死松树清理项目(第三次)政府采购云平台操作日志记录。
2025年7月8日,本机关依法向当事人送达了嵊财罚告字〔2025〕第000009号《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告知当事人拟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依据及内容,并告知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利。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未提出陈述、申辩。
******街道兴旺街281号5幢(西边)6楼的行为,违反了《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第三十九条第二款的规定,已构成政府采购代理机构“未按规定对开标、评标活动进行全程录音录像的”情形。
现根据《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第七十八条第五项的规定,决定责令当事人自行改正,并作出如下行政处罚:
1、给予警告;2、处以罚款人民币贰仟元整(¥2,000.00)。
******财政局(非税收入结算分户),账号:************00001)缴纳。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本机关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加处罚款的数额不超出罚款的数额。
************法院起诉,但本决定不停止执行,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的,本机关将依法强制执行。
六、处罚依据
《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第七十八条第五项
七、处罚结果
1、给予警告;2、处以罚款人民币贰仟元整(¥2,000.00)。
八、处罚日期
2025年07月14日
九、执法机关信息
1、执法机关:******财政局
2、联 系 人:徐老师
3、联系电话:0575-******
附件信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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嵊州市行政处罚决定书.pdf (646.3 KB)