西安市生态环境局临潼分局于2018年11月13日批复你公司申报的《预制品生产项目环境影响报告表》,批复文号为临环评批复〔2018〕149号。根据调查你单位占用相桥街办湾刘村集体建设用地,面积1600平方米,折合2.4亩,该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构成违法用地行为事实。市资源规划局已对你单位负责人缑卫国下发处罚决定书(市国土发〔2012〕8-114号)。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第六十九条第二款“被许可人以欺骗、贿赂等不正当手段取得行政许可的,应当予以撤销。”和《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表)编制监督管理办法》第三十条第二款“在监督检查过程中发现经批准的环境影响报告书(表)存在本办法第二十六条第二款、第二十七条所列问题的,或者由不符合本办法第九条规定以及由受理时已列本办法规定的限期整改名单或者本办法规定的‘黑名单’的编制单位或者编制人员编制的,生态环境主管部门或者其他负责审批环境影响报书(表)的审批部门应当依法撤销相应批准文件******有限公司预制品生产项目环境影响报告表的批复》(临环评批复〔2018〕149号)予以撤销。现予以公告。
自公告之日起,公告的建设项目环评批复文件即行作废。
西安市生态环境局临潼分局
2025年4月1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