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政府采购信息发布管理办法》(财政部令第101号)相关规定,现将本机关对 ******有限公司 作出的行政处罚决定公告如下
一、项目编号:JQ-SZ******
二、项目名称:2025崇仁镇“古越山水 崇启芳华”文化旅游活动暨音乐嘉年华采购项目(表演活动、组织、宣传及辅助服务)
三、采购日期:2025年04月27日
四、相关当事人
1、当 事 人:******有限公司
2、地 址:******街道领带园二路和创园2号楼4楼
五、基本情况
******街道领带园二路和创园2号楼4楼2415实施了政府采购代理机构未按照规定进行资格审查的行为,涉嫌违反《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第七十八条第三项的规定,于2025年6月27日立案调查。
******有限公司在代理2025崇仁镇“古越山水 崇启芳华”文化旅游活动暨音乐嘉年华采购项目(表演活动、组织、宣传及辅助服务)时未按照规定进行资格预审或者资格审查,涉嫌触犯了《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第七十八条第三项之规定。
******有限公司在代理2025崇仁镇“古越山水 崇启芳华”文化旅游活动暨音乐嘉年华采购项目(表演活动、组织、宣传及辅助服务)经办人吴小晶的调查询问笔录;2025崇仁镇“古越山水 崇启芳华”文化旅游活动暨音乐嘉年华采购项目(表演活动、组织、宣传及辅助服务)政府采购云平台操作日志记录。
2025年7月8日,本机关依法向当事人送达了嵊财罚告字〔2025〕第000010号《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告知当事人拟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依据及内容,并告知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利。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未提出陈述、申辩。
******街道领带园二路和创园2号楼4楼2415的行为,违反了《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第七十八条第三项的规定,已构“未按照规定进行资格预审或者资格审查”的情形。
现根据《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第七十八条第三项的规定,决定责令当事人自行改正,并作出如下行政处罚:
1、给予警告;2、没收违法所得人民币壹万壹仟捌佰贰拾元整(¥11,820.00)。
******财政局(非税收入结算分户),账号:************00001)缴纳。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本机关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加处罚款的数额不超出罚款的数额。
************法院起诉,但本决定不停止执行,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的,本机关将依法强制执行。
六、处罚依据
《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第七十八条第三项
七、处罚结果
1、给予警告;2、没收违法所得人民币壹万壹仟捌佰贰拾元整(¥11,820.00)。
八、处罚日期
2025年07月14日
九、执法机关信息
1、执法机关:******财政局
2、联 系 人:徐老师
3、联系电话:0575-******
附件信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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嵊州市行政处罚决定书.pdf (0.1 KB)